保标招标 > 西藏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技术进步,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并于第6次厅务会审核通过。现将《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7日
联系人:赵君,电话:0891-6826422.
附件: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技术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包括:
(一)研究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从财政拨款、专项经费资助、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
(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三)接受委托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各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项目征集、立项、报审和归口管理,内设机构和厅属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建标准化工作专业委员会,协助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计划制定、标准编制、审查、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制订、统一审批、统一管理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有关工程建设企业制定。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工程建设需要出发,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不具体,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做出统一规定要求的,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体现本地区气候、地理、环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特点;
(二)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以实践经验和科学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三)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与相关地方标准之间应协调配套,不得重复或矛盾。当确有充分依据,需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批准部门审批同意后确定;
(四)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需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在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五)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以及《标准化编写规则》》GB/T 20001等系列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征集。下列单位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的项目申报建议:
(一)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情况,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
(二)从事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研究、教学的单位,认为相关工程建设内容需要制定或修订地方标准的;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厅属各单位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
项目申报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包括《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1)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化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2),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填报。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与地方标准制修订编制部门签订任务书。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制定。
(一)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组组成人员中,行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2/3;
(二)拟定工作计划。起草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确定标准名称和范围,制定标准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内部人员的工作分工,与外单位协助项目和经费安排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起草组应广泛征集与起草标准有关的资料并加以研究、分析。同时,应围绕标准进行调查研究,可采用实地调研或函调的方式进行;
(四)安排实验验证。对于相关的技术内容或指标,应安排实验进行验证和测算,以确保相关的技术内容或指标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五)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过程中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讨论,不断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正完善,最后经起草组集体讨论后定稿,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应一并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的编写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应尽量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征求意见时,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和相关征求意见表同时发往拟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求意见可采用网络征求意见、发函征求意见以及会议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
(三)意见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起草组将征求到的所有意见及时进行归纳和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重大分歧,需与提出意见单位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一致。完成以上工作后,起草组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以及“标准征求意见采纳表”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审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后,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标准技术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审查未通过的,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查,或终止标准制定任务。
(一)报送报批材料。起草组在提交《标准报批稿》时,应提交报送《标准报批稿》公文、《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及审查会专家签名表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验证资料各三份;
(二)发布地方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完整性检查后,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编号、发布以及报备手续。
未经批准发布和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出版发行。
第十七条标准复审、修订、废止。工程建设标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复审周期内,发现标准确实不能适应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标准修订或废止建议。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及互联网传播)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标号〔1996〕626号)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地方标准用于销售。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当在计划确定的时限内编制完成,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或者无法执行计划任务的,应在时限到期前20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延期或撤销。
第二十条 承担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主编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且承担过与所编制内容相应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科研、管理等任务,所开展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处于自治区先进水平,能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编制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或者企业,根据行业或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创新趋势,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鼓励编制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应用相关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工程建设企业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经合同相关方充分协商选用后,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统一组织全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擅自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二)负责标准宣讲人员应当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并将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或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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