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政采向42项行为亮起红灯

行业资讯 2022-07-05   |  人围观

标签: 政府采购  西藏 

拉萨政采向42项行为亮起“红灯”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舒慧报道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财政局近日印发《拉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痛点”“堵点”进行全面梳理,以目录方式对42项行为亮起“红灯”,为各参与主体划出“禁区”,力求更好地把好“关口”。

据了解,《负面清单》明确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的42项禁止行为及其对应的138条具体内容。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达32项,在负面清单中占比近80%,涵盖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商务条款、设置评审因素等7个方面的92条具体内容。另外,《负面清单》针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分别设置了4项和6项禁止性行为,分别对应13条和33条禁止规定。

记者发现,在评审专家“禁区”规定中,除了业界常见的明令禁止的内容外,《负面清单》还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列出不少禁止性行为。比如,除在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等。

在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化方面,《负面清单》涉及的禁止性行为有近10条。比如,其中第23项规定严格禁止未依法依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未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未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另外,《负面清单》第30项的禁止性行为是,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政府采购合同。

此外,拉萨市财政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保障各类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负面清单》还特别详细列出5条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情形: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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