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政府(行署)办公厅(室)、各区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原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143号)精神,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我区装配式建筑,为我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提供计价依据,区住建厅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编制了《西藏自治区高原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以下简称《预算定额(试行)》),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预算定额(试行)》于2020年8月1日起试行,现就《预算定额(试行)》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预算定额(试行)》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现行国家装配式建筑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完成。
二、本《预算定额(试行)》与《2016西藏自治区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XZ01-31-2016)配套使用,原《2016西藏自治区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XZ01-31-2016)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子目同时废止。
三、本《预算定额(试行)》子目设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设置,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柱(实腹柱、空腹柱、钢管柱)、钢屋架、钢梁等装配式建筑构件均按成品市场价计价。
四、本《预算定额(试行)》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民用建筑钢结构未明确机械运输、机械吊装等费用。其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的垂直运输费中,垂直运输费按照装配式建筑安装的实际开展情况确定。
五、本《预算定额(试行)》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如混凝土柱、梁、板、墙)成品的价格按市场价调整。
附件:高原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文本)
联系人及电话:张欢喜,0891-6833422.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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